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上述事项提交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14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中,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何珠兴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庚集团、何珠兴为公司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14 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方认购价格透明、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梁衍锋、邢宝华、周敏须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珠兴等也将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刘春彦 俞 辉 张继德
2020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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