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并综合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及股东需求,旨在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考虑采用股票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期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在实现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30%。
1、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已确定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或更新、扩建项目及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不超过6000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常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股票股利应考虑的因素
公司拟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
(2)公司现金流状况;
(3)公司的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
(4)已按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实施现金分红。3、差异化的分红政策安排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四)利润分配的决策
1、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会议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要点和表决情况。
4、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内容或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该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并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的披露及其他
1、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方案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是否发表否决的意见及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现金、股票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实施。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审议机制
本规划每三年制定一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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