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
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独立意见
公司结项“信息化营销系统建设项目”、“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充分考
虑了募投项目的建设已满足公司功能的前提下,即节约了成本,又达到了使用效
果;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是充分考虑了建设情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发挥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结项或终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雷光勇 郭 国庆 温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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