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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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为了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为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投资者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及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对投资者的回报规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利益,采取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1)利润分配方式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的利润分配方式,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股利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
    
    2020年-2022年,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根据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
    
    A.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若现金充裕,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B.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提高注册资本,或者有着良好投资机会需要较多资金支持,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及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为20%。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若当年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不进行或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应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2)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6.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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