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相应的追溯调整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2019]4 号和[2019]5 号)的“责令整改”的要求对所涉
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我
们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相应的追溯调整的处理。同时,要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建
设,完善财务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和管理,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贾杰、张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