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
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
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
态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公司
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费用,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秀清先生就公司向相
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的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系为了支持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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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更好的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且免
于公司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汤秀清先生、汤丽君女士和汤秀松
先生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昊志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
2020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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