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调整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方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 9 月 18 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
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涉及对定价原则的调整,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相关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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