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 东网 公告编号:2020-016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从股东彭朋获
悉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沪 74 执 2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29 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与彭
朋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
融出方,彭朋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
彭朋以其持有的共计 2600 万股深市股票“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作为
质押标的股票,分两笔向原告融入合计 1.3 亿元的资金。韦越萍作为彭朋的配偶,
于 2016 年 8 月 4 日事先书面同意了彭朋进行上述交易,且于 2017 年书面表明其
愿意与被告彭朋共同承担相关融资负债。后彭朋向原告补充质押合计 500 万股
“东方网络”股票。截至目前,经部分解除质押,原告仍对被告彭朋持有的
30,999,990 股“东方网络”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2018 年 4 月 17 日,因“东方网络”股票收盘价跌至 5.6 元/股,导致《协
议》项下 2 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均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申万宏源
认为彭朋及其配偶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
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
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89)。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申万
宏源偿付回购款 91,460,000 元;
(2)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申
万宏源利息 9,402,353.06 元以及以 91,46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 6%计算的利息;
(3)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申
万宏源违约金 15,282,059.18 元及以 91,46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的违约金;
(4)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支付义务,申万宏源可与被告彭朋
协议以质押的 30,999,990 股“东方网络”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
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继续清偿。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88)。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彭朋收到《执行通知书》,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出具了《执
行通知书》(2020)沪 74 执 2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8)沪 74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0 年 1 月 3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规定,责任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彭朋、韦越萍向申请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125,345,538.82 元、相应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执行费 192,745.54 元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
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延迟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朋持有公司 57,853,38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68%,其中,质押股数为 30,999,99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53.58%;冻结股数
为 57,353,383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100%。
2、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
表决权委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彭朋正筹划将其持有的东方网络
92,173,383 股股票全部转让予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
潭”),占东方网络总股本的 12.23%。同时,彭朋将其持有的东方网络 92,173,383
股股票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
收益权和股票转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山东星潭或山
东星潭指定的主体行使。
彭朋涉及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34,320,000 股
股票质押回购纠纷,该 34,320,000 股股份已被国联证券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
申媛媛竞拍成功,并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此次股权变更完
成后,彭朋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 57,853,3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8%。详
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若被执行人彭朋与韦越萍未履行支付义务,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将可
把彭朋质押的 30,999,990 股公司股票折价,也可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
价款优先受偿,即上述涉诉的 30,999,990 股股票存在被拍卖、变卖的风险。若
彭朋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之间的 30,999,990 股股本被拍卖、变卖完成,彭
朋所持公司股份将变更为 26,853,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6%。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目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
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沪 74 执 24 号;
2、上海金融法院《财产报告财产令》(2020)沪 74 执 24 号。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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