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四川金宇
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文
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的相关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审阅,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了调整。本
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构成对
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3、 就本次方案调整之目的,公司与十方环能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认购
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认购方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禹
泽基金”)之管理人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因
此向禹泽基金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公司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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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因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新出具了
“中喜专审字[2020]第 00019 号”《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考
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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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庞敏 李恒
202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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