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11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15:00至2019年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9年11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494,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63%,其中中小股东共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4,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0%。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746,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1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48,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8,494,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774,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8,494,7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774,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刘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