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需调整认购对象的认购区间,公司编制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在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本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事项表示认可,认为该等议案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为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提请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征求了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为充分保护
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议案需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履行回
避表决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军 刘霄仑 唐功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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