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94号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你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和宋丽华、高洪滨于2019年4月15日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阙文彬将其持有的公司5.22亿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宋丽华,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8%。我部对此高度关注,向你公司发出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82号),要求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此后,我部多次督促你公司尽快回复问询函。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的问询。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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