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3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披露《股价异动公告》显示,你公司自11月12日至14日期间股价发生异常波动,你公司分别向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黄立海、韩学渊致电询证汉富控股是否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以及是否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却均无法取得联系;11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股东函件的公告》显示,你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送达的《致全新好监事会函》称其于11月14日走访汉富控股工商登记住所及通讯地址时,“均已人去楼空,大门紧锁,透过玻璃门缝隐约看到一些投资人催债的纸条”。
同时,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汉富控股与深圳市融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美科技”)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双方约定包括拟在你公司股东大会等公司管理活动中采取一致行动,并在处理有关你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或者需要由股东行使召集权、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等,如本协议各方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将应委托其他一致行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然而,你公司未能确认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一致行动协议》中协议条款编码错乱,未能确定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且《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融美科技亦未说明其持股情况。
对此,我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结合你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安排,详细说明你公司是否确与汉富控股、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人员失去了联系,该情形是否已对或可能会对你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是否存在内控制度失效的风险,如是,请详细说明,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请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详细说明上述文件签署的时间、地点、签署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前述人员与协议双方的关系等,并结合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以及有关文件的完整性,说明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进一步核实融美科技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如是,请补充披露持股数量及占比情况,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是否了触发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如否,请融美科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说明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就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合理性,同时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中关于其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方式的约定的目的及合法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汉富控股和融美科技说明在双方已经约定了行使全新好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的情况下,再次约定“如协议各方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将应委托其他一致行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考虑及合理性,上述约定本质上是否为汉富控股委托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如是,请详细说明该委托约定是基于何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等附件。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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