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93号
刘睿、黄裕雄、任红、王新安、葛勇、王焕然、陈丹、宋洋、陈发、
李小阳:
2019年4月30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涉及: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所持子公司股权、多处房产、土地及设备被冻结未及时披露等。
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治理层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你们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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