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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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9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14时整在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1368号国防科技工业园3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2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1,2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1,20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云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吴思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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