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9-071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1大厦3层东方通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612,084股,占公司总股数的21.91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36,456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20.3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75,62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592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922,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2,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22,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王丽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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