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肖谊荣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9]201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终止公司本次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吉争雄 尹荔松 周林彬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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