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选聘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马佳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宋仲明先生、李浩先生、郑芸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郑芸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姜胜先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组织变化和业务的发展,同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周 霞 蔡友杰 梁 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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