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好:关注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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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2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披露《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于11月11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送达的《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韩学渊相关行为真实性的质疑》(以下简称“《质疑函》”),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及对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学渊向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签字盖章文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此,你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启动对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合法身份确认程序的议案》,决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启动并完成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性及其所提供文件真实性及合法性确认程序,具体程序及安排如下:请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学渊于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备齐身份证、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与上市公司日常通讯方式等资料,到公司监事会完成汉富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合法身份确认手续,并由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出具意见报告。
    
    对此,我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结合《公司法》、你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说明监事会是否具备核实股东身份合法性和股东签字盖章文件真实性的职责和义务,如是,详细说明过去监事会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合法性以及签字盖章文件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是否充分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如否,请说明监事会拟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的核实程序是否超出监事会职权,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上述核实过程及结果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请律师发表意见;
    
    2.请博恒投资和监事会详细说明其质疑汉富控股和韩学渊相关行为真实性的原因、依据以及合理性,质疑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前期相关会议的决议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如有,结合你公司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说明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期在召开相关会议时以及相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前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3.结合你公司近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你公司目前管理层稳定性和公司治理情况,是否能实现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是否存在内控制度失效的风险。
    
    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5日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22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披露《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于11月11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送达的《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韩学渊相关行为真实性的质疑》(以下简称“《质疑函》”),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及对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学渊向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签字盖章文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此,你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启动对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合法身份确认程序的议案》,决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启动并完成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性及其所提供文件真实性及合法性确认程序,具体程序及安排如下:请汉富控股实际控制人韩学渊于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备齐身份证、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与上市公司日常通讯方式等资料,到公司监事会完成汉富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合法身份确认手续,并由上市公司聘请律师出具意见报告。
    
    对此,我部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结合《公司法》、你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说明监事会是否具备核实股东身份合法性和股东签字盖章文件真实性的职责和义务,如是,详细说明过去监事会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合法性以及签字盖章文件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是否充分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如否,请说明监事会拟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的核实程序是否超出监事会职权,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上述核实过程及结果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请律师发表意见;
    
    2.请博恒投资和监事会详细说明其质疑汉富控股和韩学渊相关行为真实性的原因、依据以及合理性,质疑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前期相关会议的决议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如有,结合你公司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说明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期在召开相关会议时以及相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前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3.结合你公司近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说明你公司目前管理层稳定性和公司治理情况,是否能实现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是否存在内控制度失效的风险。
    
    请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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