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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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19年11月13日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14时50分
    
    会议地点:东莞市寮步镇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三楼会议室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主持:董事长张庆文先生
    
    参加人员: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会议程序                                 会 议 议 程
         一       会议签到
         二       会议开始、宣布出席会议情况和会议须知
         三       审议会议议题
        1.00      《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       股东发言;发放表决票,现场投票表决,统计投票结果
         五       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六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宣布会议结束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特制订本须知。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按股东大会通知登记时间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大会表决时,将不再进行发言。
    
    七、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者由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
    
    八、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九、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议题:
    
    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刘庆贺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调动,刘庆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其辞职在公司完成监事补选后生效。
    
    为及时完成监事补选工作,经公司股东提名,监事会审议通过陈英毅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陈英毅先生简历如下:
    
    陈英毅,男,44岁,中国国籍,大专学位。自2014年12月起先后任东莞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现任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陈英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除担任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陈英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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