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8年绩效考核文件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未发生《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
2、本次公司拟解锁的93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未发生《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的情形;9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第二期解锁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我们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并上市流通事宜,本次合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587,200股。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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