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文件、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马庆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王维舟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已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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