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3、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属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授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17.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27.4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036.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3.70元/股。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17.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人民币27.4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036.9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3.70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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