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以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式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认真审阅了议案及相关材料,对公司以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就本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
3、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案具有可行性,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立波、郑玉春、闫华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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