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要求。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立波、郑玉春、闫华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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