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19-082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2019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9:30—11:30时和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15:00至2019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镇物联西街12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9,552,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431%。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0,754,7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2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797,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20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067,9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5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70,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797,3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20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552,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67,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552,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67,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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