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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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19-096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本会公议司召开及基董本事情会况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1假、会记议载时、间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92)。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11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15:00至2019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大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号楼8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529,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55,150,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数11,378,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股份17,432,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6,053,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名,代表股份 11,378,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广西筑波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66,529,09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32,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住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6,529,09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32,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冯琳律师和李迎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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