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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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2019-01-01-04
致: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15:00-2019年11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870,54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1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8,159,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577%。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查验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74,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63,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8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越南投资建设年产88.2亿只(882万箱)高端医用手套及其他医疗耗材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8,866,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70,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3%;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英科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刘 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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