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9 证券简称:佳发教育 公告编号:2019-093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10月29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15:00至2019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8号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与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2人,代表公司股份161,803,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3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人,代表公司股份19,186,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8%。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142,616,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31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6人,代表公司股份19,186,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803,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186,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803,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186,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803,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186,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和王晏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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