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7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 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交
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下午
15:00至2019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信息园西路81号16层1-2号公
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熊建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36,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490,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6】%。
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4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4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3,7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28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735】%;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21】%;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4】%。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表决,选举熊建新先生、袁春峰先生、李庆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熊建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选举熊建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490,786】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106】股.
2.02选举袁春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选举袁春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490,786】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106】股。
2.03选举李庆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选举李庆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496,586】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5,906】股。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潘学模先生、张晓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潘学模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选举潘学模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496,285】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5,605】股。
3.02选举张晓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选举张晓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8,496,285】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5,605】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指派刘志广、肖涛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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