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9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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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厦 门)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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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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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厦门市湖里高新园区岭下北路1号亿联研发大楼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智松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15:00至2019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2019年11月7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451,733,622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75.3560%。根据深圳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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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计49名,代表股份36,666,99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6.1166%。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共61人,代表股份488,400,612股,占公司在股权
登记日总股份的81.472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400,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0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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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合并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80,9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8.4749%;反对票为7,448,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525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0,952,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1105%;反对票为7,448,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895%;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84,904,4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9.2842%;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票为3,496,1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4,904,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888%;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票为3,496,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112%。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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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88,396,6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99.9992%;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票为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68,396,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2%;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票为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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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洋 郭宏清
周宇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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