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豪投资破产清算对偿还占用资金影响的分析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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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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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万豪投资破产清算对偿还占用资金影响的分析意见
    
    收件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11月13日
    
    敬启者:
    
    本所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委托,就贵司股东上海万豪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称“万豪投资”)破产清算对偿还占用资金的影响出具分析意见如
    
    下:
    
    根据贵司告知,本所律师了解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9
    
    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文号:(2019)沪7101破70号,以下简称“裁
    
    定书”),裁定书显示,法院已受理万豪投资的破产清算申请,生效日期为 2019
    
    年10月28日。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效。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除此之外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
    
    照比例分配。
    
    根据贵司发布的公告信息,本所律师了解到,万豪投资对贵司有人民币5.8亿元
    
    的资金占用,但万豪投资目前仍在积极筹措资金并承诺争取尽早偿还占用的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
    
    万豪投资向贵司偿还占用的资金是在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返还其占有的不属于
    
    万豪投资的财产,应区别于对一般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
    
    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需提请贵司注意的是,万豪投资
    
    向万达信息偿还占用资金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最终需待破产
    
    管理人最终认定,如破产管理人或者万豪投资其他债权人提出撤销万豪投资向万
    
    达信息偿还占用资金的申请,则万豪投资向万达信息偿还占用资金的行为存在被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以上是本所就万豪投资破产清算对偿还占用资金影响的分析意见,供贵司参考。
    
    如有任何问题,可与我们联系。
    
    顺颂商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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