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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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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豪投资破产清算对偿还占用资金影响的分析意见
收件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11月13日
敬启者:
本所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委托,就贵司股东上海万豪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称“万豪投资”)破产清算对偿还占用资金的影响出具分析意见如
下:
根据贵司告知,本所律师了解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9
年10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文号:(2019)沪7101破70号,以下简称“裁
定书”),裁定书显示,法院已受理万豪投资的破产清算申请,生效日期为 2019
年10月28日。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
效。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除此之外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
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
照比例分配。
根据贵司发布的公告信息,本所律师了解到,万豪投资对贵司有人民币5.8亿元
的资金占用,但万豪投资目前仍在积极筹措资金并承诺争取尽早偿还占用的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
万豪投资向贵司偿还占用的资金是在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返还其占有的不属于
万豪投资的财产,应区别于对一般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
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需提请贵司注意的是,万豪投资
向万达信息偿还占用资金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最终需待破产
管理人最终认定,如破产管理人或者万豪投资其他债权人提出撤销万豪投资向万
达信息偿还占用资金的申请,则万豪投资向万达信息偿还占用资金的行为存在被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以上是本所就万豪投资破产清算对偿还占用资金影响的分析意见,供贵司参考。
如有任何问题,可与我们联系。
顺颂商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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