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奥传感: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yer.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9年10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19年10月28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2019年10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2019年10月)》、《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2019年11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9年11月7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会议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事项;5、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8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园路1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宏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人,代表股份117,142,1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034%。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3,6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374%;反对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374%;反对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374%;反对3,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以下子议案:
    
    4.1 《关于选举李宏庆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李宏庆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李宏庆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1374%。
    
    4.2 《关于选举滕飞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滕飞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腾飞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1374%。
    
    4.3 《关于选举方太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方太郎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方太郎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1374%。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以下子议案:
    
    5.1 《关于选举汤标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汤标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汤标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1374%。
    
    5.2 《关于选举张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张斌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张斌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1374%。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包含以下子议案:
    
    6.1 《关于选举蔡玉海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蔡玉海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蔡玉海先生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95.1374%。
    
    6.2 《关于选举王秀红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候选人王秀红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为117,142,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候选人王秀红女士获得的赞成票数为 72,000 股,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137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17,145,8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205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7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44%。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均当选为董事,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均当选为监事。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为特别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陆凤哲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马 泉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苏奥传感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