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54号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激励员工的预案》,你公司计划以不超过(含)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4,000万元的资金总额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8年11月6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方案。
2019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回购期限内你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仅219.92万元,远低于回购计划下限,而在此期间你公司股价长期低于8元,有充足的时间窗口。
你公司董事会制定回购方案时未能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的有关事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54号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激励员工的预案》,你公司计划以不超过(含)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低于(含)人民币4,000万元的资金总额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8年11月6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方案。
2019年10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回购期限内你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仅219.92万元,远低于回购计划下限,而在此期间你公司股价长期低于8元,有充足的时间窗口。
你公司董事会制定回购方案时未能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的有关事项,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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