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股份: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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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和佳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按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吴炜、郭志涛、陈南霖、杨廷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6,000股,回购价格3.135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本行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和佳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爱文
    
    独立董事:
    
    陆肖天
    
    独立董事:
    
    毛义强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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