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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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 2019-099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15:0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19年11月10日15:00至2019年1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9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13层1303号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劲风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1,444,2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20.73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2,149,6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20.25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94,62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48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701,9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75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5,407,2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9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94,62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480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369,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2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1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1,369,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2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8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1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股东在相关议案中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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