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5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裁决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申请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财富”)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徐茂栋3人的股权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送达的(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及2017年8月22日与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财富”)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融资金额均为1.5亿元人民币(合计为3亿元人民币),年化利息率9.511%。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
2、由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但上市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财富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被申请人星河公司、徐茂栋也本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天诺财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
3、上海仲裁委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26日两次在仲裁委所在地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裁决书》。
二、《裁决书》主要内容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人民币197,010,289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年化 9.511%的利率标准,向申请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回购价款资金占用损失,具体为:以人民币64,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开始计算;以人民币50,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开始计算;以人民币18,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开始计算;以人民币13,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以人民币29,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开始计算;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开始计算。前述资金占用损失均应计算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
三、第一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09,197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对上述四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226,734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徐茂栋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26,734元。
七、对申请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借款本金已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计入其他流动负债。根据本次裁决书的结果测算,截至本公告日,对公司2019年度损益造成影响约为1,670.23万元(暂测算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影响系本案借款产生的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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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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