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对公司提交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实现对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员工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7.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和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亦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谭 燕) (刘中华) (向 凌)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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