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3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公告中所提及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广发银行与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2,392,499.99元,复利14,047.88元(该利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自2019年3月22日计算至2019年5月18日,之后的罚息以2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65倍自2019年5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65倍自2019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广发银行律师费损失1,670,4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6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057,678.00元,由光电公司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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