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杭州哈尔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哈尔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针对现阶段公司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杭州哈尔斯使用不超过2.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俞伟峰:
孙大建:
杨希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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