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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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19-115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电连西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连西田”)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环罚字[2019]第13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2栋一楼、二楼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内设有26台冲压机和8台超声波清洗机,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通过二楼管道,穿过二楼地板至一楼地面墙根处,后连接埋设在地面下的管道流至厂内污水井,最终排入市政管网,执法人员在厂内污水井排污口处采集了水样。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19年5月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2栋一楼、二楼开工建设,设有8条超声波清洗线,改变了地点和生产工艺,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水样pH值为9.67,化学需氧量为9.05×10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0.26mg/L,总铜为0.050mg/L,总锌为
    
    0.152mg/L,氨氮为0.394mg/L,磷酸盐为0.69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
    
    污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二级标准,其中pH值超标,化学需氧量超标
    
    81.27倍。经查,你单位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
    
    2019年11月7日,经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1“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限期内补办环评批复的或限期内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设备或恢复原状-罚款9万”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的第1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特别控制区-B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罚款6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第2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合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拾玖万元。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本次处罚事项相关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电连西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产品为以3C为代表的消费电子用电磁屏蔽件。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快速响应,责成电连西田管理层迅速制定出整改方案,立即停止了超声波清洗工艺的生产,及时改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其他清洗工艺取代超声波清洗工艺,同时拆除了排放废水的管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重新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9]200118号)。目前电连西田已按照审查批复意见重新建造废水处理设施,购买处理设备,同时委派专员负责监督实施,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施工、验收。公司将督促电连西田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罚款。
    
    电连西田的上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公司范围内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长抓不懈,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环保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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