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评估合理性的专项意见
根据2019年11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78号)的相关要求,作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本次评估工作的相关资料,并与评估机构沟通了解后,经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两项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其中,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思茅基地资产中的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采用了市场法、对固定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林地使用权采用年金资本化法进行评
估。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办公区资产的房屋建(构)筑物、设
备类资产采用成本法、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
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
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
法选用恰当,评估参数选用合理。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等资料,本次两
项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2.根据本次两项交易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机构充分考虑了苗木资产账面价值低及资产价值随苗木生长发生较大增值、建筑物会计折旧年限低于评估确认的建筑物正常经济使用年限、土地租赁成本涨幅较大,以及办公区土地取得成本较低及地价随时间高速增长的情况。致使本次两项交易的评估结果较相应资产账面值出现较大增值,评估增值具备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相关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
纳超洪 周洁敏 尚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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