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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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材料,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聘任王小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马亚先生、赵立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施亚军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李春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本次投资理财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理财事项。
    
    三、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同时,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其交易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客观、公允,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运行产生影响,同意本事项,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姚建林:
    
    姚宏伟:
    
    吕天文: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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