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材料,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亦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聘任王小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马亚先生、赵立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施亚军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李春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本次投资理财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理财事项。
三、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同时,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其交易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客观、公允,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运行产生影响,同意本事项,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姚建林:
姚宏伟:
吕天文: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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