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产业发展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提高公司净资本,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改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
相关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
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
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后认为:
公司制定的关于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 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肖伟(签字):
陈守德(签字):
肖成(签字):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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