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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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二、《关于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三、《关于为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预计投产后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提供5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四、《关于为江苏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江苏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预计投产后经济效益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江苏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牵头的银团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47.06%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94,12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五、《关于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六、《关于为太和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太和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太和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联合牵头的银团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5年。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将募投项目“正定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结项并将其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樊康平、王月永、王凯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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