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公司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对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及新增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力 汤皎宁 石柱华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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