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一、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年)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樊勇明 胡鸿高 钱逢胜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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