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创源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创源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2、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能有效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胡力明、马少龙、罗国芳、谢作诗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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