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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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座2层6号厅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2019年11月11日15:00至2019年11月12日15:00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9,776,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俞 磊
    
    __________
    
    负责人:李 强 纪旖旎
    
    __________ 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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