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19-073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1月12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15:00至2019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573,045,6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2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06,132,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2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66,913,5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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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7,500,8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47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4,030,6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00%。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632,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41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87,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08%;反对4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821,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22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530,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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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弃权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2,530,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反对2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3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张莹、刘雪晴
3.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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